甘肃金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史生来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22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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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221号之二案件名称
甘肃金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史生来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甘肃金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史生来;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221号之二原告:甘肃金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98号1幢2单元1418室(名城广场)。法定代表人:王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众一,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丹彤,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生来,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被告: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61号。法定代表人:李明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甘肃金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史生来、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甘肃金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甘肃金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金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90元,由甘肃金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青霞审 判 员 石娅丽人民陪审员 何慧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何月娟书 记 员 张婉琴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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