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雷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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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498号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雷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某某公司;雷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498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负责人:武某。被执行人:雷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雷某、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20)晋11民终26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雷某、张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1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50元,执行费1606元。现被执行人张某某已经给付55000元,被执行人雷某给付12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雷某就剩余款项的给付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1182执4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振玲审判员 孔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慧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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