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齐峰、刘志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1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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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1257号案件名称
张齐峰、刘志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齐峰;刘志永;苏海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张齐峰,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志永,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苏海涛,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齐峰与被执行刘志永、苏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齐峰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624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明月审判员 :贲喜超审判员 :鞠红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王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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