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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涛、杨翠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525民初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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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156号
  • 案件名称

    白涛、杨翠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白涛;杨翠平;张俊锋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525民初1156号 原告:张俊锋,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0XXXX20911001661260XXXX209110013。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信,男,195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201280413,系原告张俊锋之父。被告:白涛,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104043414。被告:杨翠平,曾用名杨翠萍,女,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10804342X。原告张俊锋与被告白涛、杨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俊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涛、杨翠平因去向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俊锋诉请要求,1、二被告清偿原告货款15000元;2、二被告清偿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8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原在澄城县XX路XX店,2016年被告开始从原告处购买啤酒,但自2017年被告总以手头紧为由,向原告赊欠,2020年4月18日,原被告经算账,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7000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白涛、杨翠平在诉讼期间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白涛、杨翠平系夫妻关系,原告张俊锋给二被告经营的烧烤店供应啤酒和饮料。2020年4月18日,原、被告经算账,二被告尚欠原告啤酒款17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 今欠啤酒张俊锋货款壹万柒仟元整(17000元) 白涛 杨翠平 2020.4.18”。后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元再未付款。2021年5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欠条、证人贾某某证言及庭审笔录在卷作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白涛、杨翠平从原告张俊锋处购买啤酒,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经核算,二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000元,二被告在诉讼期间均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对该欠款事实予以认定,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称二被告已清偿货款2000元,则二被告应清偿原告剩余货款15000元。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自2017年起至起诉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时间为2017年,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逾期支付货款利息,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自2017年起至起诉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涛、杨翠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张俊锋货款共计15000元。二、驳回原告张俊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白涛、杨翠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龚    剑审  判  员      杨 富 明审  判  员      周    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权 田 丽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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