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孙树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恢4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恢405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孙树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孙树河;王志贤;张玉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恢4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和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56729012825。负责人:梁才,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树河,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被执行人:王志贤,女,1980年5月16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被执行人:张玉胜,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与孙树河、王志贤、张玉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085执恢405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玺臣审判员 李长英审判员 王艳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长新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