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兰与李玉华、王天凯等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保26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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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保263号之三案件名称
杨志兰与李玉华、王天凯等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杨志兰与李玉华、王天凯、李光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保263号之三本院在执行杨志兰与李玉华、王天凯、李光财产保全中,本院对被保全人李玉华、王天凯、李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00.61元予以冻结,查封被保全人李玉华名下房屋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花吉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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