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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宏顺、吴孟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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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637号
  • 案件名称

    党宏顺、吴孟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党宏顺;吴孟丽;吴孟丽;党宏顺;马红玲;马红玲;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637号申请执行人:澄城县XX社,住所地澄城县九路口。法定代表人:雷军永,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吴孟丽,女,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61052XXXX408155226,住澄城县。被执行人党宏顺,男,汉族,1976年10月1日出生,身份号码:61052XXXX610015235,住澄城县。被执行人马红玲,女,汉族,1977年4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61052XXXX704155220,住澄城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澄城县XX社与被执行人吴孟丽、党宏顺、马红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5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金融系统存款52648.74元、执行费985元、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6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赵 智 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    鹏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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