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宏顺、吴孟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6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637号案件名称
党宏顺、吴孟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党宏顺;吴孟丽;吴孟丽;党宏顺;马红玲;马红玲;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637号申请执行人:澄城县XX社,住所地澄城县九路口。法定代表人:雷军永,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吴孟丽,女,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61052XXXX408155226,住澄城县。被执行人党宏顺,男,汉族,1976年10月1日出生,身份号码:61052XXXX610015235,住澄城县。被执行人马红玲,女,汉族,1977年4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61052XXXX704155220,住澄城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澄城县XX社与被执行人吴孟丽、党宏顺、马红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5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金融系统存款52648.74元、执行费985元、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6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赵 智 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 鹏 1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志兰与李玉华、王天凯等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保263号之三 下一篇 钱某某、凌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4执830号之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