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甲铭、郑春杰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2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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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2417号案件名称
姜甲铭、郑春杰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姜甲铭;郑春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2417号申请执行人:姜甲铭,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满族,个体户,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郑春杰,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朝鲜族,无业,现住东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甲铭与被执行人郑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郑春杰于2023年1月20日前全部给清申请执行人60000元,若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全部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若被执行人郑春杰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姜甲铭可按原生效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甲铭可自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1执241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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