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创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锡市子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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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838号案件名称
湖北创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锡市子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湖北创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锡市子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庄东宁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838号申请人:湖北创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法定代表人:敖演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无锡市子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庄东宁,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庄东宁,男,197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申请人湖北创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无锡市子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庄东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创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起诉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子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庄东宁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创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子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雨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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