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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荣柜架有限公司与上海宝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2020)沪0117破1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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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沪0117破1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浙江华荣柜架有限公司与上海宝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破产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浙江华荣柜架有限公司;上海宝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7破11号之二2020年7月2日,本院根据债权人浙江**荣柜架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上海宝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求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宝玑公司管理人。本院查明:2020年10月23日,宝玑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制作的债权申报表予以核查,对四笔债权及对应债权人无异议。该四笔债权数额为人民币1,380,471.30元(以下币种同),其中960元为税收、社保类债权、982,569元为普通债权、396,942.30元为劣后债权。此外,管理人未发现宝玑公司还存在其他劳动债权、税收债权或社保债权。故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争议债权。经管理人调查,宝玑公司现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设备及应收账款等财产。管理人亦未接管到宝玑公司完整财务账册等,故管理人已起诉公司股东朱建敏、陈大东等相关人员的清算责任,要求相关人员对宝玑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沪0117民初3157号。目前该案已作判决但尚未生效。管理人明确如案件胜诉并追缴到财产再行依法补充分配。本院认为:债务人宝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资产可用于偿债,符合破产宣告条件。宝玑公司亦无财产可用于清偿破产费用,无法继续清算,而管理人已代表宝玑公司起诉股东等有关人员,如追缴得财产再行分配,故管理人一并提请本院终结宝玑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宝玑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于10日内持本裁定向宝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宝玑公司破产终结后,管理人或债权人发现宝玑公司还有可追回财产或其他可供分配其他财产的,可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上海宝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上海宝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顾政文审判员  何积华审判员  顾恺超书记员  蒋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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