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德标、王某故意伤害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辽01刑终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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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刑终663号案件名称
杨德标、王某故意伤害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杨德标;王某案件缘由
故意伤害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刑终663号原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德标,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抓获,同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德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辽0191刑初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杨德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杨德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587.05元。原审被告人杨德标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德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德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德标撤回上诉。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91刑初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扬东审 判 员 魏冬梅审 判 员 于晓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母志文书 记 员 张 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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