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1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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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1267号案件名称
葛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葛敏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1267号被执行人葛敏,女,1988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葛敏罚金一案中,执行标的为罚金1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有车辆(已查封)、无工商登记、有存款(已冻结、已扣划)、无股息红利、无金融理财、无受益类保险、无债权、无债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德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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