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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1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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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1267号
  • 案件名称

    葛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葛敏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1267号被执行人葛敏,女,1988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葛敏罚金一案中,执行标的为罚金1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有车辆(已查封)、无工商登记、有存款(已冻结、已扣划)、无股息红利、无金融理财、无受益类保险、无债权、无债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德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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