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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忠兵、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9民初1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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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民初1593号
  • 案件名称

    徐忠兵、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徐忠兵;杨建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9民初1593号申请保全人:徐忠兵。被保全人:杨建华。申请保全人徐忠兵与被保全人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未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保全人杨建华在32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保全人杨建华在32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振霞书 记 员  黄述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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