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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哲、韩迎宾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民终5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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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民终5578号
  • 案件名称

    严哲、韩迎宾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严哲;韩迎宾;任伟科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民终5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哲,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新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迎宾,男,199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随瑞岭,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群,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伟科,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沙河市。上诉人严哲因与被上诉人韩迎宾、任伟科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20)冀0434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中,本院基于基本案情,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严哲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严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严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703元,减半收取10351.5元,由上诉人严哲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海波审判员  聂洪文审判员  谢 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 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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