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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锋、苏华坤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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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802号
  • 案件名称

    赵晓锋、苏华坤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赵晓锋;苏华坤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802号申请执行人:赵晓锋,男,生于1993年6月10日,住陕西省宁强县。被执行人:苏华坤,男,生于1987年5月1日,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申请执行人赵晓锋与被执行人苏华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26民初2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苏华坤未在约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遂赵晓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苏华坤应给付劳务报酬174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苏华坤每月履行3500元至4000元;履行的案款申请执行人孙建超[(2021)陕0726执786号执行案件]、赵晓锋[(2021)陕0726执802号执行案件]、张瑞[(2021)陕0726执803号执行案件]、李涛[(2021)陕0726执838号执行案件]分别按15%、31%、19%、35%的比例领取。申请执行人赵晓锋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暂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6执8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 玉 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谢  昉书 记 员 马谷新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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