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岭庆、黄柏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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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824号案件名称
崔岭庆、黄柏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崔岭庆;黄柏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824号申请执行人:崔岭庆,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黄柏根,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申请执行人崔岭庆与被执行人黄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22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岭庆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崔岭庆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黄柏根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同时相继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南县管理部、不动产登记中心、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股权、车辆、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财产状况,除车辆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柏根有可供执行财产,但该车辆现下落不明,不便处置。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崔岭庆。申请执行人崔岭庆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黄柏根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黄柏根纳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柏根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崔岭庆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崔岭庆如发现被执行人黄柏根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子山审 判 员 罗立明审 判 员 王一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 恒书 记 员 刘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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