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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富成玉服饰有限公司、江苏世祥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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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570号
  •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富成玉服饰有限公司、江苏世祥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富成玉服饰有限公司;江苏世祥服装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570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富成玉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MA1WFW5Y73,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长发大厦207C室。法定代表人:刘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歌,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世祥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R8WWD4F,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塘西大桥旁。法定代表人:颜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富成玉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世祥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富成玉服饰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20)苏0281民初76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世祥服装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99600元,违约金30000元,共计1296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偿5000元,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沈 颖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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