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陈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民终41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6民终4156号案件名称
孙某、陈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孙某;陈某;陈建起;何义萍;周玉涛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民终4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女,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200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法定代理人:孙某,系本案上诉人,系陈某之母。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起,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义萍,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湘辉,河北颜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秀,河北颜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玉涛,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侠,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某、陈某、陈建起、何义萍因与被上诉人周玉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4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4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某、陈某、陈建起、何义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克伟审 判 员 康珍惠审 判 员 万丙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沈 飞书 记 员 李思奇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许广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铁岭销售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2民终1722号 下一篇 王绍敏、魏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11执2191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