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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陈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民终4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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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民终4156号
  • 案件名称

    孙某、陈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孙某;陈某;陈建起;何义萍;周玉涛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民终4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女,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200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法定代理人:孙某,系本案上诉人,系陈某之母。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起,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义萍,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湘辉,河北颜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秀,河北颜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玉涛,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侠,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某、陈某、陈建起、何义萍因与被上诉人周玉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4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4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某、陈某、陈建起、何义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克伟审 判 员 康珍惠审 判 员 万丙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沈 飞书 记 员 李思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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