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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敏、魏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11执219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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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11执219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绍敏、魏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绍敏;魏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11执2191号之二申请人:王绍敏,女,199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魏明,男,1995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绍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生效的(2021)皖0222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并处置被执行人魏明名下位于繁昌区繁阳镇沃德梦想城4号楼103室房产,待处置成功后统一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0222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 权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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