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昌宝、全诗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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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706号案件名称
张昌宝、全诗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昌宝;全诗江;余盛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706号申请执行人:张昌宝,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莲花池乡莲花村下街组。被执行人:全诗江,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居委会二组392号。被执行人:余盛霞,女,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十里铺街道办事处高二社区居委会一组。申请执行人张昌宝与被执行人全诗江、余盛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4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全诗江、余盛霞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19.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5050元。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全诗江、余盛霞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全诗江、余盛霞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张昌宝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小康审 判 员 杨鸿雁审 判 员 赵 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蔡 芸书 记 员 刘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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