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逸夏果园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02执恢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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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02执恢204号案件名称
泰州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逸夏果园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泰州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逸夏果园有限公司;江苏华苑生态农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鑫鑫果品有限公司;夏征荣;张菁菁;刘敏;杨小芹;刘强;吴晓翠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02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MA1MKFRR1G,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法定代表人:蔡莹。被执行人:江苏逸夏果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595557405Q,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法定代表人:刘敏。被执行人:江苏华苑生态农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MA1MCXTF1T,住所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夏征荣。被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鑫鑫果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76872535Y,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果品批发市场内)。法定代表人:刘强。被执行人:夏征荣,男,1967年2月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张菁菁,女,197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刘敏,男,197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杨小芹,女,1970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刘强,男,1969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吴晓翠,女,196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逸夏果园有限公司、江苏华苑生态农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鑫鑫果品有限公司、夏征荣、张菁菁、刘敏、杨小芹、刘强、吴晓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逸夏果园有限公司、江苏华苑生态农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鑫鑫果品有限公司、夏征荣、张菁菁、刘敏、杨小芹、刘强、吴晓翠银行存款人民币5237273.67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金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 缘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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