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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隆林富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广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9民初1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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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29民初1495号
  • 案件名称

    广西隆林富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广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田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广西隆林富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广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住其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9民初1495号原告:广西隆林富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六我安置点(王恒户一楼)。法定代表人:梁振忠,公诉总经理。被告:广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五象大道401号南宁航洋信合广场3楼二十层2003号。法定代表人:吴顶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住其,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原告广西隆林富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住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诉称,2018年,被告广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田林县人民法院办公楼项目后,被告李住其作为项目实际施工人,与原告签订了《门窗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各项费用为330439.89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作量。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240000元,尚欠90439.89元。现在田林法院作为业主对办公楼已经验收合格并使用办公楼,但是被告依旧拒绝支付尚欠的工程款。我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我院作为合同履行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由于施工的是我院办公楼项目,该办公楼虽然验收并投入使用,但是资金的缺口依旧很大。故我院不便于对该案件的审理。该案经请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桂10民辖21号民事裁定,将该案指定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李高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小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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