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红、阴炳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703民初1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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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民初1857号案件名称
陈小红、阴炳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陈小红;阴炳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703民初1857号原告:陈小红,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阴炳坤,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小红与被告阴炳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小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阴炳坤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逾期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小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阴炳坤偿还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阴炳坤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阴炳坤向原告陈小红借款50000元,承诺在2020年5月底归还10739元,2021年6月底之前将剩余的39261元归还。截止目前被告阴炳坤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阴炳坤归还借款。被告阴炳坤未答辩。原告陈小红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2、借条,证明原、被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阴炳坤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本院对原告陈小红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查明的事实:2018年,原告陈小红、被告阴炳坤在汉中桃园新城工地施工期间相互认识。2020年2月,原告陈小红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授信额度30000元。2020年2月,原告陈小红在中国建设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授信额度15000元。两张信用卡办理后,原告陈小红未使用。随后,被告阴炳坤向原告陈小红提出借钱,原告陈小红就将其办理的农行、建行信用卡交给被告阴炳坤。被告阴炳坤使用原告陈小红的两张信用卡取现和消费后未及时向银行还款。之后,农行和建行先后催促原告陈小红归还信用卡欠款,原告陈小红将银行的欠款清偿。2020年5月18日,原告陈小红找到被告阴炳坤要求被告归还原告陈小红代偿的款项,经双方核算后本息共计5万元。被告阴炳坤当时无法归还,故向原告陈小红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小红农行、建行信用卡50000元整,2020年5月底将10739元还清,其余39261元于2021年6月底归还,借款人:阴炳坤。2020年5月18日。”借条出具后,被告阴炳坤没有按照承诺向原告陈小红归还借款,原告陈小红起诉到法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小红在银行办理信用卡,使用后与银行形成借贷关系,原告陈小红应当按照与银行的约定及时向银行归还借款。被告阴炳坤使用原告陈小红信用卡从银行提取现金后没有及时归还,原告陈小红在催促被告阴炳坤还款时,被告阴炳坤向原告陈小红出具借条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该借据合法有效,被告阴炳坤应当按照承诺向原告陈小红归还借款。现原告陈小红要求被告阴炳坤归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阴炳坤向原告陈小红归还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阴炳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小军人民陪审员 张吉林人民陪审员 廖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徐 倩书 记 员 汪雪琴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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