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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长青、樊振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4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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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4882号
  • 案件名称

    夏长青、樊振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夏长青;樊振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4882号申请执行人:夏长青,男,汉族,1974年5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高台县。被执行人:樊振,男,汉族,1978年3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夏长青与被执行人樊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特7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樊振偿还夏长青的欠款40000元,于2020年10月30日之前偿还1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偿还2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偿还10000元。调解协议确定后,被告樊振偿还原告夏长青欠款10000元,剩余欠款30000元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樊振于2021年9月13日用鑫汇国际时代广场5张2000元购物卡、10张1000元购物卡共计抵顶本案欠款20000元,剩余欠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夏长青与被执行人樊振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樊振保证于2021年12月30日前将剩余欠款10000元全部付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夏长青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8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汤增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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