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常、徐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6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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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6997号案件名称
朱明常、徐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朱明常;徐梅;贵州省毕节市瑞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6997号申请执行人:朱明常,男,197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毕节市。申请执行人:徐梅,女,197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毕节市。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瑞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0966631XK。法定代表人:卿宪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朱明常、徐梅申请执行贵州省毕节市瑞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瑞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部分银行存款已被多家法院相继冻结),均无证券股票、车辆登记信息。本案本院已支付申请执行人5226.75元,本院分别作出(2020)黔0502执4389、4426、48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修建的坐落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瑞丰铭城3号地块B区1、2、3、4、7、8号楼的房屋和未备案车库,在处置时发现上述财产查封前系均已出售给案外人并已付款,本案不能处置;本院(2020)黔0502执693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修建的坐落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瑞丰新城7号楼负三层3个车位和10号楼负二层12个车位处置时,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终结后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申请,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现诉讼过程中;再查明,被执行人其他不动产被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其他人民法院相继查封,亦暂不能处置。本案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以及案件执行情况和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璟审判员 杨 彪审判员 袁红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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