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洪洞县县城朝阳西街嘉宝莉逍遥虎板材店、王生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4执51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24执51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洪洞县县城朝阳西街嘉宝莉逍遥虎板材店、王生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洪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洪洞县县城朝阳西街嘉宝莉逍遥虎板材店;王生刚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4执5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洞县县城朝阳西街嘉宝莉逍遥虎板材店。住所地:洪洞县朝阳西街飞虹影剧院西。经营者:屈红。被执行人:王生刚,男,1980年9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洞县县城朝阳西街嘉宝莉逍遥虎板材店与被执行人王生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洪洞县县城朝阳西街嘉宝莉逍遥虎板材店与被执行人王生刚于2021年9月6日达成了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1024执5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德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蔺 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