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朝华、广州市亿帆家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15民初16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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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15民初16123号案件名称
邓朝华、广州市亿帆家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邓朝华;广州市亿帆家电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5民初16123号原告:邓朝华,女,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被告:广州市亿帆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升平路9号自编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RT4334。法定代表人:黄祖汇。原告邓朝华诉被告广州市亿帆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朝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一、入职离职时间及岗位情况:邓朝华主张其于2019年5月14日入职亿帆公司,任职质检员,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邓朝华后于2021年3月2日辞职离开亿帆公司。二、工资拖欠情况:2021年6月2日,亿帆公司出具《欠条》,其中载明:“现欠邓朝华工资共9,296元,定于2021年6月15日支付3,000元,余下在6月30日支付完毕。”三、邓朝华的诉讼请求:1.判令亿帆公司向邓朝华支付劳务费9,296元;2.亿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邓朝华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欠条》《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以证明,已尽初步举证责任。亿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邓朝华的劳务关系建立和存续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能,是距证据“更近”的一方,但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对邓朝华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因此,亿帆公司依法应向邓朝华支付拖欠的劳务费9,296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市亿帆家电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邓朝华支付劳务费9,296元。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市亿帆家电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 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郑文杰书 记 员 梁楚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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