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邓朝华、广州市亿帆家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15民初1612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15民初16123号
  • 案件名称

    邓朝华、广州市亿帆家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邓朝华;广州市亿帆家电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5民初16123号原告:邓朝华,女,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被告:广州市亿帆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升平路9号自编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RT4334。法定代表人:黄祖汇。原告邓朝华诉被告广州市亿帆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朝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一、入职离职时间及岗位情况:邓朝华主张其于2019年5月14日入职亿帆公司,任职质检员,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邓朝华后于2021年3月2日辞职离开亿帆公司。二、工资拖欠情况:2021年6月2日,亿帆公司出具《欠条》,其中载明:“现欠邓朝华工资共9,296元,定于2021年6月15日支付3,000元,余下在6月30日支付完毕。”三、邓朝华的诉讼请求:1.判令亿帆公司向邓朝华支付劳务费9,296元;2.亿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邓朝华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欠条》《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以证明,已尽初步举证责任。亿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邓朝华的劳务关系建立和存续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能,是距证据“更近”的一方,但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对邓朝华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因此,亿帆公司依法应向邓朝华支付拖欠的劳务费9,296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市亿帆家电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邓朝华支付劳务费9,296元。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市亿帆家电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 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郑文杰书 记 员  梁楚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