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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龙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梧州市鑫峰特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49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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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49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淄博龙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梧州市鑫峰特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淄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淄博龙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梧州市鑫峰特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493号之二申请人:淄博龙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泉王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090685903B。法定代表人:郁善会,总经理。被申请人:梧州市鑫峰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不锈钢产业园区东鹏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581990013E。法定代表人:董雪珍,总经理。申请人淄博龙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梧州市鑫峰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493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9月8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梧州市鑫峰特钢有限公司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龙圩支行账户6603××××0010人民币423536.50元。申请人淄博龙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淄博龙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侯庆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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