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东、姜明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523执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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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523执715号案件名称
李金东、姜明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饶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金东;姜明峰;成素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523执715号申请执行人:李金东,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姜明峰,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成素双,女,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李金东与被执行人姜明峰、成素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的(2021)鲁0523民特4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需要长期履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523执7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广明审 判 员 张东亮审 判 员 燕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燕 群书 记 员 崔文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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