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刘秋霞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02执19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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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02执1991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刘秋霞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丽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刘秋霞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1102执19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4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09910143K。 负责人:叶丹青。 委托代理人:王海敏,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秋霞,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执行人刘秋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02民初55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1437.89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5.5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秋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刘秋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刘秋霞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秋霞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及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被执行人住所地网格员及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及公积金。被执行人刘秋霞名下的网络资金1558.75元,本院已依法扣划,扣除法院费用后无余值。截至2021年8月31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41437.89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秋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刘秋霞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秋霞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刘秋霞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刘秋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1102执19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宋云生执 行 员 毛昕昕执 行 员 蓝小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代 书记 员 钟淑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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