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雨晴与重庆市荣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4执恢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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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执恢664号案件名称
任雨晴与重庆市荣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任雨晴;重庆市荣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4执恢664号 申请执行人:任雨晴,女,生于1963年11月1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重庆市荣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金华路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6561013XA。法定代表人:唐良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任雨晴与被执行人重庆市荣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4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人车辆损失184009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雨晴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工商、车辆、银行及公积金信息。其名下无房产、车辆、公积金信息。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4860元,扣除执行费2660元、案件受理费4900元,支付申请人117300元,并对其所有账户作额度冻结。调查被执行人工商信息,查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良仁同为该公司股东,出资份额为50%,另一股东唐代秀出资份额为50%,均已全额出资,根据该公司工商注册地点实地调查现该公司未办公,实际办公地点不详,实际经营情况不详且最后一次企业年报在2019年。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消费。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市荣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良仁作出拘留决定书,报****,因下落不明未实际实施。本院约谈申请人任雨晴,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且认可本院采取的所有强制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标的本金66709元未受偿,执行费2660元、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全额收取。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已经穷尽执行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下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对自有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确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裁判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继毫审 判 员 谭 兵审 判 员 刘圣杰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孙 钱书 记 员 杨俊杰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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