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迎、宋贵鹏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4民初2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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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4民初2280号案件名称
郝迎、宋贵鹏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郝迎;宋贵鹏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4民初2280号原告:郝迎,女,1998年1月8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宋贵鹏,男,1992年11月6日出生,住宁安市。原告郝迎与被告宋贵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郝迎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迎以与被告宋贵鹏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郝迎负担。审判员 刘文阁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伊 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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