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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立壮、赵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24执30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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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24执306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徐立壮、赵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徐立壮;赵勇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24执30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立壮,男,1978年02月04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赵勇,男,1963年01月02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嵊州市。 本院在执行徐立壮与赵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立壮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24执30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志刚 审判员章吉 审判员王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嘉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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