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立壮、赵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24执30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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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24执3069号之一案件名称
徐立壮、赵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徐立壮;赵勇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24执30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立壮,男,1978年02月04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赵勇,男,1963年01月02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嵊州市。 本院在执行徐立壮与赵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立壮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24执30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志刚 审判员章吉 审判员王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嘉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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