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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立波与蒋智国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4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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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4859号
  • 案件名称

    沈立波与蒋智国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沈立波;蒋智国
  • 案件缘由

    合伙企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4859号原告:沈立波,女,196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蒋智国,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沈立波诉被告蒋智国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立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庆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晓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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