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立波与蒋智国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4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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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4859号案件名称
沈立波与蒋智国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沈立波;蒋智国案件缘由
合伙企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4859号原告:沈立波,女,196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蒋智国,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沈立波诉被告蒋智国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立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庆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晓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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