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槐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4民初1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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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民初1761号案件名称
衡东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槐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衡东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槐水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4民初1761号原告:衡东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农经路。法定代表人:柳菲菲,公司总经理。被告:廖槐水,男,1975年9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衡东县,现住衡东县。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衡东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槐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衡东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衡东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胡炎春书 记 员 侯英姿校对责任人:赵艺平打印责任人:侯英姿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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