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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高新区米奕宣石材店、武行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6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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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6935号
  • 案件名称

    榆林市高新区米奕宣石材店、武行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榆林市高新区米奕宣石材店;武行行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6935号原告:武行行,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住榆林市子洲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1538。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国满,系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榆林市高新区XX店,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XX园区XX街XX道XX社区XX居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93MA70ABBE91。法定代表人:米红诚。原告武行行与被告榆林市高新区XX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武行行于2021年9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行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行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武行行负担。   审  判  员    杨宏宾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萌萌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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