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高新区米奕宣石材店、武行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6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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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6935号案件名称
榆林市高新区米奕宣石材店、武行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榆林市高新区米奕宣石材店;武行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6935号原告:武行行,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住榆林市子洲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1538。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国满,系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榆林市高新区XX店,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XX园区XX街XX道XX社区XX居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93MA70ABBE91。法定代表人:米红诚。原告武行行与被告榆林市高新区XX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武行行于2021年9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行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行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武行行负担。 审 判 员 杨宏宾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萌萌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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