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金阔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言妹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3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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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3498号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金阔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言妹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湖南金阔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杨言妹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3498号原告:湖南金阔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中路西侧紫金路南侧(泰丰城北楼)B23A01室。法定代表人:蒋婷婷,系该公司销售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男,1974年3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言妹,女,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湖南金阔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言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金阔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金阔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金阔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金阔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阳雪云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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