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李程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1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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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1076号案件名称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李程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李程琪;郑旭霞;张掖市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地址: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073570127R。负责人:柳敬东,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铃莹,系该分行资产保全部经理。被执行人:李程琪,男,汉族,1984年3月14日出生,福建省明溪县人,住福建省明溪县。被执行人:郑旭霞,女,汉族,1985年6月29日出生,福建省明溪县人,住福建省明溪县。被执行人:张掖市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北郊工业园区下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811691450。法定代表人:郝玉萍,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与被执行人李程琪、郑旭霞、张掖市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59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李程琪、郑旭霞、张掖市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案件款273082.21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2月4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等执行文书。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动产抵押的财产线索。2.2021年2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3.2021年2月8日,2021年4月6日,2021年5月3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郑旭霞名下有个人存款44669.52元,本案已冻结划拨并发放到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4.2021年5月31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发现被执行人李程琪名下有位于张掖市甘州区,该不动产系申请执行人抵押物,抵押金额290000元,抵押期限截止2030年6月15日,上述不动产本院已查封,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4日申请评估拍卖并缴纳评估费,同年8月30日撤销本次评估拍卖。5.2021年6月17日,2021年7月12日,2021年7月27日,2021年8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6.2021年7月22日,本院经过调查,被执行人李程琪、郑旭霞具体人在外省具体下落不明,张掖市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暂无偿还能力。7.2021年9月3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8.2021年8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再次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案执行标的273082.21元并利随本清,执行到位44669.52元,未能执行到位228412.69元并利随本清。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后,反馈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陈 丽审判员 宋心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安 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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