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九条龙汽车设备有限公司、无锡灏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4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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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4516号案件名称
无锡九条龙汽车设备有限公司、无锡灏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无锡九条龙汽车设备有限公司;无锡灏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4516号申请人:无锡九条龙汽车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50032546K,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春惠路568-2号303室。法定代表人:沈培龙,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无锡灏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XDGP29X,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欣惠路519-8号。法定代表人:刘军。本院在审理无锡九条龙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灏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九条龙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无锡灏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45万元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无锡九条龙汽车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无锡灏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45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正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杜仕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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