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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王永明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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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335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王永明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王永明;郑春娥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5执335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汉族,住勉县。被执行人:陕西XX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勉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陕0725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XX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陕0725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陕西XX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某在2021年3月30日前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郑某某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110元。逾期,被执行人陕西XX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某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XX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某履行上述款项。本院通过司法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陕西XX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某在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案件冻结,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证券信息;被执行人陕西XX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某名下登记车辆在其他案件中已查封;被执行人陕西XX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登记不动产在其他案件中已查封。本案已查明财产中,被执行人陕西XX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陕西XX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某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宜进行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陕西XX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王    勉                            书  记  员     蒲 玢 渝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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