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凯、郭伟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5民初1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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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5民初1956号案件名称
仲凯、郭伟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仲凯;郭伟光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5民初1956号申请人:仲凯,男,汉族,1960年10月15日出生,住保定市博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伟光,男,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保定市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江,蠡县正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仲凯与被告郭伟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仲凯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金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秦淑红书 记 员 张天骄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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