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黄某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8执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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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441号案件名称
何某某、黄某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何某某;黄某某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728执441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被执行人黄某某,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28民初8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某某履行调解书主文确定的“三、家庭共有财产位于镇巴县兴隆镇水田坝社区窝树湾小组砖混结构房屋两间三层半,被告何某某自愿放弃分割,原告黄某某给付被告何某某房屋折价款40000元,定于2021年7月13日之前给付30000元,2021年8月1日之前给付10000元”中的最后一笔10000元房屋折价款,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经督促,被执行人黄某某于2021年9月13日主动全部履行了本案标的款10000元及执行费50元。综上,被执行人黄某某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在领取案件款的同时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并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441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4日结案。审判员 左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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