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彪、李永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6执30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执3068号案件名称
朱彪、李永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颍上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朱彪;李永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3068号申请执行人:朱彪,男,1979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李永良,男,1974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受理朱彪申请执行其与李永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366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永良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永良在银行的存款243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罗运威书 记 员 张克涛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3068号申请执行人:朱彪,男,1979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李永良,男,1974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受理朱彪申请执行其与李永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366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永良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永良在银行的存款243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罗运威书 记 员 张克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汤怀永、武岩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6执异35号 下一篇 刘良权、张惠萍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591执3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