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朱彪、李永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6执306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执3068号
  • 案件名称

    朱彪、李永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颍上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朱彪;李永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3068号申请执行人:朱彪,男,1979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李永良,男,1974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受理朱彪申请执行其与李永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366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永良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永良在银行的存款243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罗运威书 记 员  张克涛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3068号申请执行人:朱彪,男,1979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李永良,男,1974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受理朱彪申请执行其与李永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366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永良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永良在银行的存款243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罗运威书 记 员  张克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