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浩浩、李茂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8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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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833号之一案件名称
池浩浩、李茂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池浩浩;李茂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8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池浩浩,男,1987年10月13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李茂胜,男,1979年07月3日出生,汉族,住。关于申请执行人池浩浩与被执行人李茂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的(2020)内0622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李茂胜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应付款项。申请执行人池浩浩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浩浩与被执行人李茂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5月12向被执行人李茂胜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李茂胜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茂胜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李茂胜无财产信息。3、通过向准格尔旗房产管理局、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格尔旗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李茂胜无房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信息。4、2021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茂胜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5、于2021年7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池浩浩,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池浩浩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李茂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亦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硕审判员 赵美清审判员 高振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二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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