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红、向仍华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3127执保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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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执保47号案件名称
李小红、向仍华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小红;向仍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3127执保47号申请人李小红,女,1979年6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身份证号码:4331271979××××××××。被申请人向仍华,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身份证号码:4331271978××××××××。关于申请人李小红与被申请人向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21)湘3127民初179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永顺县人民法院民庭于2021年9月8日移送执行,裁定书确定:一、冻结永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给被申请人向仍华拨付的永顺县两岔乡团结村村级综合服务平台项目的200000元工程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申请人李小红在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支行账号为62×××54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给永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2021)湘3127执保4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及(2021)湘3127民初1792-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要求冻结永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给被申请人向仍华拨付的永顺县两岔乡团结村村级综合服务平台项目的200000元工程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1年9月9日对申请人李小红在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支行账号为62×××54的银行存款200000元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保全完毕。本院认为,永顺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1792-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1792-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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