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XX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3024执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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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3024执75号案件名称
白银市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XX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迭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迭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白银市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XX水利发电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3024执75号申请执行人:白银市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东街。法定代表人:薛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甘肃XX水利发电有限公司,迭部县乡镇局四楼。法定代表人:金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银市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XX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明被执行人甘肃XX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才审判员 王桂民审判员 李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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