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爱华、杨青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10民终1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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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10民终1283号案件名称
殷爱华、杨青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殷爱华;杨青青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终1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爱华,男,汉族,1966年5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兴,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青青,女,汉族,1978年10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太福,江西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一凡,江西瀛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殷爱华与被上诉人杨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1)赣1002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以及询问当事人,并经当事人同意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杨青青持欠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殷爱华承担311万元的支付义务,其应当就该311万元系真实发生承担举证责任。一审判决未对该基本事实进行审理,系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川区人民法院(2021)赣1002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18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玲玲审 判 员 黄 皓审 判 员 余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揭冯扬书 记 员 徐彦芳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终1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爱华,男,汉族,1966年5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兴,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青青,女,汉族,1978年10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太福,江西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一凡,江西瀛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殷爱华与被上诉人杨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1)赣1002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以及询问当事人,并经当事人同意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杨青青持欠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殷爱华承担311万元的支付义务,其应当就该311万元系真实发生承担举证责任。一审判决未对该基本事实进行审理,系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川区人民法院(2021)赣1002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18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玲玲审 判 员 黄 皓审 判 员 余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揭冯扬书 记 员 徐彦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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