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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仙红、李继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6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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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11执67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梁仙红、李继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波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梁仙红;李继杭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6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梁仙红,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被执行人:李继杭,男,1994年1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 申请执行人梁仙红与被执行人李继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11民初38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仙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李继杭支付申请执行人梁仙红租金、恢复原状费用、水电费8753.14元,违约金2000元,共计10753.14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继杭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李继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仅履行了3000元,缴纳了执行费61元,其逾期未履行剩余待履行款项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继杭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继杭名下不动产、无有价证券、公积金和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李继杭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继杭名下×××号车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至2021年9月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061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继杭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李继杭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继杭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决定,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梁仙红。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李继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6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孙圣烔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王梦晴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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