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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玉峰、何海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恢1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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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恢1796号
  • 案件名称

    马玉峰、何海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马玉峰;何海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02执恢1796号申请执行人何海波,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7日,榆林市横山县人,现住榆林市横山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马玉峰,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7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海波与被执行人马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84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玉峰应偿还支付购油款人民币10139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90元、执行费14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短信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马玉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从2021年9月16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马玉峰名下的财产信息,通过法院总对总查询到被执行人马玉峰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马玉峰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马玉峰名下有2009年登记的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因无法找到该车辆,未能实际扣押。3、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马玉峰户籍所在地为榆阳区XX城XX路XX号,与申请执行人何海波核实,被执行人已不在当地居住,无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面谈方式将本案中被执行人马玉峰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8139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元未能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马玉峰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春 生                       审  判  员      郑    硕                       审  判  员      刘 庆 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执  行  员      杜 加 东书  记  员      王 毛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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