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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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2735号案件名称
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丹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735号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4369号。 法定代表人:郞雨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平、侯佳乐,吉林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丹,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3元,由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钦玲二○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黄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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